建設工程合同轉讓是屬于轉包行為,《建筑法》中有明文規定禁止承包的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讓給其他人。廣州律師咨詢(xún)
《建筑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jìn)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wù),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ㄒ唬┟鞔_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wù)的;廣州律師咨詢(xún)
?。ǘ┖贤s定的期限內沒(méi)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ㄈ┮呀?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ㄋ模⒊邪慕ㄔO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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