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正式實(shí)施,根據其內容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則合同無(wú)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huì )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dòng)仍然提供借款的;
8、違背社會(huì )公序良俗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也就是說(shuō),如果涉及到以上幾種情況,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現糾紛后,即使有明確的借貸合同,也不能作為法律憑證,得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借出去的錢(qián)就可能要不回來(lá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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