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二級傷殘的,保留勞動(dòng)關(guān)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gè)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個(gè)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傷殘津貼實(shí)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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